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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赵玉宝与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玉宝,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5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玉宝。委托代理人:刘立新,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法定代表人:徐秀玉,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赵玉宝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以下简称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玉宝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即肿瘤医院病历中赵玉宝住院记录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中的病人家属签字证据没有进行质证,该签字不是赵玉宝妻子本人王秀英所签。二审中,其已提出异议并申请对该签字笔迹进行司法鉴定,二审法院以肿瘤医院伪造病人家属签字无必要性、合理性,肿瘤医院当时也无从知晓病人妻子的姓名为由不予支持。其在肿瘤医院术前X线胸部正位检查光片中已显示陈旧性结核,而X线检查报告单中并没有陈旧性结核诊断,足以证明该医院存在重大医疗过错。鉴定机构邀请的专家与肿瘤医院存在利害关系,哈工大医司鉴(2013)医鉴字第118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有失公正。原判决判令肿瘤医院每月支付赵玉宝药物依赖费100元,不能满足赵玉宝实际对药物依赖费用的支出,应给付每月489.8元。肿瘤医院在未对赵玉宝适应症、禁忌症查清的情形下,对其进行手术,造成赵玉宝终身药物依赖,肿瘤医院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由于赵玉宝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将其在肿瘤医院的住院病历作为证据向法庭举示,证明肿瘤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及造成的损害后果。庭审时,赵玉宝并未对肿瘤医院住院记录中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一页中的签字非赵玉宝妻子王秀英签字提出异议,赵玉宝主张肿瘤医院住院记录中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的病人家属签字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以及肿瘤医院伪造病人家属在赵玉宝住院记录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中签字,因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主张,其此节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哈尔滨工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哈工大医司鉴(2013)医鉴字第118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肿瘤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赵玉宝的八级伤残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责任,参与度约为50%以上;2.赵玉宝药物依赖匡算每月需人民币100元或按实际合理费用计算。该鉴定意见已经庭审质证,赵玉宝虽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原判决依据该鉴定意见认定责任比例、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以及赔偿数额等并无不当。赵玉宝主张鉴定机构邀请的专家与肿瘤医院存在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有失公正,肿瘤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因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玉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玉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白 捷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董国策第2页共3页第1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