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庆市胡玉美酿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庆盛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国际大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胡玉美酿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盛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国际大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841号原告:安庆市胡玉美酿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颜志勇。委托代理人:汪文龙,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小敏,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盛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薛学清。被告:安庆国际大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薛普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胡玉美酿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庆盛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国际大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胡玉美酿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胡玉美酿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胡玉美酿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50元,减半收取为235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575元,由安庆市胡玉美酿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审 判 员 朱学燕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