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雷全平故意伤害案刑事附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云布,曹芝芝,雷全平,雷四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3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云布,男,1943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农民,住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张家冲村*组。系被害人雷代军之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芝芝,女,1948年8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雷代军之母。委托代理人雷凤珠,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雷云布、曹芝芝之女。指派代理人段伟明,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全平,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文盲,农民,住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张家冲村*组。2014年9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郴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黄美云,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雷四海,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张家冲村*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全平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云布、曹芝芝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郴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雷全平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云布、曹芝芝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湖南省郴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上诉人雷全平指派的辩护人黄美云律师、为上诉人雷云布、曹芝芝指派的代理人段伟明律师及其委托代理人雷风珠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4年9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雷全平因不满雷代军擅自到他家寻找丢失的鸡,与雷代军发生争执扭打。雷全平的弟弟雷四海听到打斗声后赶至现场,随即三人相互拉扯,后被雷代军的母亲曹芝芝劝开。曹芝芝与雷代军返身回家行至雷全平家门前过道时,双方仍出言不逊。雷全平即上前用力推搡雷代军,致雷代军仰倒在地,后脑勺撞击水泥地面而昏迷。随后,雷代军被送往医院抢救,同月29日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雷全平明知已有村民报警,仍滞留在现场,公安人员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雷全平支付雷代军住院治疗费4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云布、曹芝芝因本案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有丧葬费21,948元,住院治疗费28,391.76元(已扣减案发后雷全平支付的4000元),合计50,339.7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病历资料、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雷全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雷全平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云布、曹芝芝经济损失人民币50,339.7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云布、曹芝芝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雷四海的诉讼请求及对被告人雷全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雷云布、曹芝芝上诉及其代理人代理提出:雷四海殴打了雷代军,请求判令雷全平、雷四海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办理医疗和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80881.76元。上诉人雷全平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雷全平出于防卫目的推搡雷代军,没有伤害故意;雷代军的死亡可能与抢救不及时有关;本案因村民矛盾引发,雷代军对引发案件有一定责任。雷全平犯罪后自首,请求对雷全平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雷全平与雷代军(男,殁年40岁)均系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张家冲村三组村民,二人系邻居。2014年9月22日12时左右,雷代军未经允许进入雷全平家卧室内寻找自家丢失的鸡,被正在午睡的雷全平发现,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和扭打。雷全平的弟弟雷四海正在雷全平家中隔壁房间看电视,听到打斗声后到现场查看,随即三人相互拉扯。雷代军的母亲曹芝芝听到声音后亦到现场查看,劝三人停止拉扯。随后,曹芝芝拉着雷代军离开雷全平家。曹芝芝、雷代军走出雷全平家门,行至门前过道上时,雷全平上前面对面用力推了雷代军一下,致雷代军从66厘米高的过道上仰面摔倒在晒坪内,头部撞击水泥地面当场昏迷。群众报警后,雷全平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当日15时许,雷全平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将雷代军推倒在水泥晒坪内致其受伤昏迷的事实。雷代军经送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因外力导致重度颅脑损伤于同月29日死亡。上诉人雷云布、曹芝芝因本案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为医疗费32,391.76元、丧葬费21,948元,以上合计54339.76元。案发后,雷全平赔偿了雷代军医疗费4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雷某甲的证言:2014年9月22日13时许,他路过案发现场附近,曹芝芝拿着李某某的手机要他打电话报警,他即拨打了110报警。之后,他到现场看到雷代军仰躺倒在雷全平家门口,后脑处的地上流了很多血,雷全平站在边上,他又拨打了120电话。雷代军有精神病,平时与雷全平发生纠纷最多。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4年9月22日中午,曹芝芝说雷代军快被雷全平打死了,向她借手机报警。3、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病历资料及情况说明:雷代军于2014年9月22日被打伤后在附近诊所用药治疗,病情无好转。当日14时30分被送入该院救治,入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双下肺挫伤。入院当天即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术后诊断为右侧额颞顶部脑挫裂伤,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脑肿胀。同月29日,雷代军因重型颅脑外伤、脑疝形成,经抢救无效死亡。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雷代军被送入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医院就医时,从外观上看全身无明显外伤,头部没有青紫痕迹。经CT检查,发现雷代军右侧额颞顶叶脑挫裂伤,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简单的说就是脑内出血。雷代军被送入医院后一直昏迷,2014年9月29日,雷代军因脑疝、脑组织移位死亡。5、郴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程某某、王某某出具的(苏)公(刑)鉴(法)字(2014)039号尸体检验意见及尸检照片:雷代军头部右颞部有1.6×0.7cm和1.2×0.6cm挫擦伤,系在倒地过程中形成。解剖检验见左侧颞肌出血,右侧颞顶骨部分缺失(手术治疗造成),右侧蛛网膜下腔大面积淤血,右侧脑组织大面积淤血,右侧颞顶部脑组织坏死。两侧肺部可见挫伤,两侧胸腔内见血性液体。颈部皮下组织、胸部肌肉、两侧肋骨和腹部未见明显损伤。结合《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病案摘录》分析,判断雷代军系外力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图及照片:案发中心现场位于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张家冲村三组雷全平家南侧的水泥晾晒坪内,晾晒坪北侧紧靠雷全平家走廊,走廊高出晾晒坪66cm。晾晒坪西边是一条公路,公路向西通往雷代军家。在距离晾晒坪西沿396cm、北沿105cm处发现一处45×20cm血迹(擦拭提取)。雷全平家正门进入为客厅,客厅北侧为卧室。7、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唐某某、吕某某出具的郴公物鉴(法物)字(2014)982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提取笔录:经DNA检验,从雷全平家前坪地面上提取到的血迹与雷代军的血样在D8S1179、D21S11等15个STR基因座上的基因型相同,无容差,该血迹为雷代军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27×1018以上。8、辨认笔录:上诉人雷全平从公安机关无规则排列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中的男子(即雷代军)系被其推倒致死的人。9、证人雷四海的证言:2014年9月22日中午12时左右,他吃完午饭后到哥哥雷全平家里看电视,雷全平在卧室睡午觉。十几分钟后,他听到吵闹声后去查看,看到雷代军和雷全平在雷全平的卧室里吵架、拉扯,雷全平想把雷代军推出去。这时,雷代军的妈妈也进来了。他和雷代军妈妈一起上去把他们两个拉开,就这样推扯到了门口。雷全平很气愤,用力推了雷代军一把。雷代军没有站稳,从雷全平家的走廊边沿摔下去了,后脑着地磕到水泥禾塘上,头破了,出了很多血。有人报警后,派出所的民警赶来将雷全平带走了。他听说雷代军和雷全平吵架,是因为雷代军怀疑自己家的鸡丢了是雷全平偷的。雷代军去雷全平家找鸡,两个人发生了争吵。雷代军平时精神不正常,自己家里东西不见了就怀疑是别人偷的。10、证人曹芝芝的证言:2014年9月22日中午1时左右,她儿子雷代军说家里有只鸡不见了,要出去找一下。过了几分钟,她听见隔壁雷全平的老婆在大喊:哎呀、哎呀。她跑到雷全平家中,看到雷全平兄弟俩一起打雷代军。她就去扯雷代军,要他回去。她拉着雷代军出了雷全平的家门口以后,雷全平突然冲过来对着雷代军用力一推,雷代军从雷全平家的过道上重重的摔在了下面的禾塘上,后脑先着地,顿时出了很多血,人在地上不停的抽搐。雷代军有精神病史,雷代军和雷全平之前没有什么矛盾。11、证人雷某乙的证言:2014年9月22日中午,他听到曹芝芝大叫后出去查看,看到雷代军脚朝雷全平家门口,头向外仰躺在雷全平家的坪里,头下有很多血,全身抽搐。雷代军与雷全平住隔壁,两家总是因为丢东西的事与对方吵架。12、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证明了上诉人雷全平、雷云布、曹芝芝及被害人雷代军的基本身份情况。13、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说明:雷代军住院总费用32,391.76元,已交住院费7000元,下欠25,391.76元。14、上诉人雷全平供认不讳。本院认为,上诉人雷全平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雷全平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警,到案后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雷全平对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雷云布、曹芝芝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依法应当赔偿。雷全平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雷全平出于防卫目的推搡雷代军,没有伤害故意;雷代军的死亡可能与抢救不及时有关的理由和意见。经查,雷全平在争执已经平息、雷代军已被其母带离雷全平家门时,猛推雷代军,其主动攻击的主观意图明显;雷全平将雷代军从66厘米高的走廊上推至水泥质地的晒坪,放任雷代军严重受伤的结果发生,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雷代军被送往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医治后,当天即行开颅血肿清除术与去骨瓣减压术治疗,后一直在该院ICU科治疗,直至因伤死亡,没有证据证明医院抢救不及时。雷全平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还提出:本案因村民矛盾引发,雷代军对引发案件有一定责任,雷全平犯罪后自首,请求对雷全平减轻处罚的理由和意见。经查,雷全平故意伤害雷代军致死,后果严重,应当依法惩处。原判基于雷全平犯罪后自首、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等情节,已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对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雷云布、曹芝芝上诉及其代理人代理提出:雷四海实施了殴打雷代军的行为,请求判令雷全平、雷四海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办理医疗和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80881.76元的理由和意见。经查,雷代军系被雷全平推下过道受伤致死,其死亡后果的发生与雷四海的拉扯、推搡行为无关,雷四海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原审根据上诉人提交的医疗票据等凭证,确定本案的直接物质损失为医疗费与丧葬费50339.76元,并无不当。故上述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适用法律正确。全案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青峰代理审判员 杨利葵代理审判员 赵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凌咏菲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