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与桐乡旭春服饰有限公司、郑兢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桐乡旭春服饰有限公司,郑兢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2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被执行人:桐乡旭春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兢赫。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与被执行人桐乡旭春服饰有限公司、郑兢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桐商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03月25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242213.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查封的房产暂无法处置,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76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郭 亮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芸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