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1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燕、徐茂云与郑幸斯、李淑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徐茂云,郑幸斯,李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308-1号申请执行人张燕。申请执行人徐茂云。被执行人郑幸斯。被执行人李淑珍。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徐徐证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郑幸斯、李淑珍应给付张燕、徐茂云13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工、中、农、交���建、江苏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均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系轮候查封不能处置。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徐徐证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振东执行员 皮 晓执行员 沈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于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