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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一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周秀印与周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印,周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一初字第526号原告周秀印,男,1946年12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董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科,男,1980年3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付慧斐、崔巍,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印诉被告周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秀印于2015年9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秀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秀印负担。审 判 长  陈 昭审 判 员  刘定伟人民陪审员  魏文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