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四川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邦雄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郑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邦雄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郑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140号原告四川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工业区(金沙江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8994487-9。法定代表人靳文明,四川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顺锋,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家建,四川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重庆邦雄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金山丽苑11栋1单元负一楼4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8682-5。法定代表人郑志平。被告郑志平,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邦雄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郑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四川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1760元,由原告四川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