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1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侯跃峰诉伊川县成阳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洛阳利他进出口有限公司、智利彪、智灿彪、侯玛利、王利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跃峰,伊川县成阳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洛阳利他进出口有限公司,智利彪,智灿彪,侯玛利,王利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398-1号原告侯跃峰,男,1993年5月13日生,汉族。被告伊川县成阳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玛利,执行董事。被告洛阳利他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智灿彪,执行董事。被告智利彪,男,1970年5月11日生,汉族。被告智灿彪,男,1974年1月11日生,汉族。被告侯玛利,女,1971年1月1日生,汉族。被告王利君,女,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原告侯跃峰诉伊川县成阳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洛阳利他进出口有限公司、智利彪、智灿彪、侯玛利、王利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跃峰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跃峰撤回对被告伊川县成阳冶金辅料有限公司、被告洛阳利他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智利彪、被告智灿彪、被告侯玛利、被告王利君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鹏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