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冀民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武,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阳界中酿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志勇,总经理。本院在依据(2015)冀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阳界中酿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2015)冀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长岗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殷广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