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结红与北京同仁堂兴安盟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结红,北京同仁堂兴安盟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广播电视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985号原告:陈结红。被告:北京同仁堂兴安盟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法定代表人:刘存英。被告:青海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周贤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结红诉被告北京同仁堂兴安盟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结红于2015年9月9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结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结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陈结红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荣佳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