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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9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山西华顶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许文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华顶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许文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925号之一原告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李秀日,董事长。被告山西华顶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坡,总经理。被告许文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泰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华顶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许文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霞审 判 员  曹 湧人民陪审员  陈幸学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