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浙江五矿华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浙江五矿华星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6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浙江五矿华星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任海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凤忠,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哲铭,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海高,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长兴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和兴小区*幢。法定代表人:张惠娣,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浙江五矿华星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湖民受终字第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浙江五矿华星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董 东代理审判员 许 勤代理审判员 李竺娉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丁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