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刑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罗卫明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卫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刑执字第00245号罪犯罗卫明。现在黄石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黄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罗卫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1)鄂刑二终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石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晓睦、汪莉,黄石监狱管教民警雷艳及罪犯罗卫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黄石监狱认为,罪犯罗卫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获监狱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黄石监狱为此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教育成绩单、罪犯思想劳动改造计分考核表、罪犯鉴定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卫明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无违纪行为;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表现积极,能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共获监狱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黄石监狱提交的罪犯思想劳动改造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教育成绩单、罪犯鉴定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罗卫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减刑资格。因其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故其减刑应适用1997年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卫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静审 判 员 詹军代理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万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