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63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公民身份号码×××。因本案于2015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7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96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女装摩托车搭载何某乙(坐在李某甲前面)沿珠海市斗门区黄杨小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小黄杨巴士站收窄桥头路段时,车辆失控碰撞路边的警示石墩,造成二轮摩托车损坏及李某甲、何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随后,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侨立中医院将正在接受治疗的李某甲抓获归案。后经法医鉴定,何某乙所受损伤为膀胱破裂、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右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及体表软组织擦伤,其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经珠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斗门大队认定,李某甲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委托其家属与被害人何某乙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李某甲赔偿何某乙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4500元(已履行完毕),何某乙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李某甲的行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证人赵某、郭某、覃某、李某乙、李某丙、何某甲、吴某、黄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到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被害人何某乙户籍情况,珠海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何某乙手机号码通话记录,交通事故分析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驾驶资格并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其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情节,结合其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杜伟娟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