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商初字第2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智超与梅英菊、周俊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超,梅英菊,周俊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506号原告:陈智超。被告:梅英菊。被告:周俊全。原告陈智超与被告梅英菊、周俊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梅英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周俊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智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英菊、周俊全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7日,被告梅英菊向原告陈智超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周俊全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2015年3月2日,被告梅英菊又向原告陈智超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周俊全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梅英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智超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俊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