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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72号原告:杨某某,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万某某,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永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秋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