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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李平与合水县温乐南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平,合水县温乐南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962号原告王李平,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合水县温乐南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昊,经理。本院在审理王李平与合水县温乐南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李平于2015年9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李平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王李平负担。审判员  白开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段忆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