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6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昆山徽杭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昆山翔准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美尔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徽杭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昆山翔准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美尔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6109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徽杭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望山南路15号13号房。法定代表人樊志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艳丽、李祚晖,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昆山翔准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1889号3幢。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昆山市美尔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1889号。法定代表人黄丽萍,该公司总经理。昆山徽杭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昆山翔准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美尔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昆商初字第012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昆山翔准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美尔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应在2015年8月15日前支付昆山徽杭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款4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被执行人已支付全部加工款为由,请求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昆山徽杭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5)昆商初字第01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柳心宽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沈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