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立行初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白永冰与卫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永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立行初第61号起诉人白永冰,电话:。起诉人白永冰诉邢台市卫生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白永冰诉称,我的儿子白廷芳,2011年10月12出生,因病入住邢台市第一医院。我认为在邢台市第一医院治疗过程中医院存在过错,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邢台市医学会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邢台医鉴2013-03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我认为医方提供的病历不完整,属于无效病历。医疗纠纷发生后,我在复印病历资料时,发现最初的胸片报告被篡改,医方提供的病历已经不具有真实性、原始性、完整性、合法性,已经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医学会依据不真实、不原始性、不完整性、不合法性的病历资料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医学会鉴定的病性与病历记录严重不符,在医学会鉴定内容中第八项1中“诊断为缺氧缺陷性脑病”在病历中我没有找到这个病。邢台市卫生局没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的规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审核,并组织调查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于鉴定严重违反鉴定程序,应以撤销。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邢台市卫生局对邢台市医学会2013年10月24日作出邢台医鉴2013-03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程序违法和鉴定内容与(病历)事实不符,依法予以撤销。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白永冰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白永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枝代理审判员 刘宗良人民陪审员 郭未如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吕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