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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清冬诉包头市红卫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清冬,包头市红卫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孙清冬,男,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被告包头市红卫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包头市东河区。法定代理人奇德喜,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清冬诉被告包头市红卫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清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孙清冬负担。审判员  王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