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康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康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5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3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刑诉字(2015)第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5年8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南康区东山桥头祥峰机电门口,将被害人阳某某放置此处的一辆大鲨灰色绿源牌电动车(车架号192821412166420)盗走。后刘某某将此车以900元的价格卖给肖某某。经南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72元。后刘某某又窜至南康区东山街道文化广场附近,盗窃一辆黑色雅迪牌助力车(车架号LJX7CA28297007614)。经南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386元。2、2015年5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南康区东山街道文化广场附近,将被害人严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新蕾牌电动车(车架号108421416054768)盗走。经南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72元。后刘某某又窜至南康区东山街道文化广场“名车汇”附近,将被害人邱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摩托车(车架号L5XTCJPD6E6400021)盗走。经南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提交并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阳某某、严某某、邱某的陈述,证人肖某某的证言,南康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相关书证等。公诉机关意见,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南康区东山桥头祥峰机电门口,将被害人阳某某放置此处的一辆大鲨灰色绿源牌电动车(车架号192821412166420)盗走。后刘某某将此车以900元的价格卖给肖某某。案发后,该电动车现已发还被害人阳某某。经南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72元。2、2015年5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南康区东山街道文化广场附近,将被害人严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新蕾牌电动车(车架号108421416054768)盗走。案发后,该电动车现已发还被害人严某某。经南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72元。3、2015年5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又窜至南康区东山街道文化广场“名车汇”附近,将被害人邱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摩托车(车架号L5XTCJPD6E6400021)盗走。案发后,该摩托车现已发还被害人邱某。经南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购车票据;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阳某某、严某某、邱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南康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及被盗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一辆黑色雅迪牌助力车(车架号LJX7CA2B297007614),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公诉机关该起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黎莉人民陪审员  刘玉荣人民陪审员  张魁隆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曾宪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