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祥部与连云港丰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王成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丰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机关路15号。法定代表人刘学,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祥部,居民。委托代理人仲芳维,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玲(王彩霞),居民。上诉人连云港丰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祥部、王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01193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丰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连云港丰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连云港丰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汪家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殷 然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