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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8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当阳市华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与商咏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阳市华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商咏梅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800-1号原告当阳市华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雄风村七组。法定代表人李启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鑫乐(一般授权),系该公司出纳。被告商咏梅,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当阳市华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商咏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当阳市华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商咏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当阳市华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当阳市华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商咏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当阳市华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当阳市华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宝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玉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