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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与吴长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吴长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08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物业咸宁分公司)负责人李长江,碧桂园物业咸宁分公司总经理。被告吴长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碧桂园物业咸宁分公司诉被告吴长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桂园物业咸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碧桂园咸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甘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