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陈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064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宇,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陈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7994元、案件受理费205元,但被执行人陈宇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捌仟伍佰元整(¥8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李旭旭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贺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