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5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董刚,范永萍与彭定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刚,彭定玖,范永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314号原告董刚,男,生于1976年12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张秦,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定玖,男,生于1964年8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范永萍,女,生于1965年1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董刚与被告彭定玖、范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刚撤回对被告彭定玖、范永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董刚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箴恒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婉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