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胡永刚与张立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刚,张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356号申请执行人胡永刚。被执行人张立超。申请执行人胡永刚与被执行人张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8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武执字第1356号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35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奇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