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新琴与张园、张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琴,张园,张沛,吴惠群,王蚕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228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琴。被执行人:张园。被执行人:张沛。被执行人:吴惠群。被执行人:王蚕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吴埭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园、张沛、吴惠群、王蚕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惠群银行存款46953.14元。(划拨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经济开发区支行1910510104022311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潘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