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颜士保、张大林等与江苏诺赛尔木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士保,张大林,肖锋,江苏诺赛尔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颜士保,居民。原告张大林,居民。原告肖锋,居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志忠,沭阳县悦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诺赛尔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悦来镇肖湖村。法定代表人薛培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士保、张大林、肖锋诉被告江苏诺赛尔木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士保、张大林、肖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颜士保、张大林、肖锋负担。审 判 长 王 霞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治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