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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X与吕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462号原告:李X,女。被告:吕XX,男。原告李X与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曹永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焦健、王静参加评议,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被告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别人介绍相识,2008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吕XX,2012年4月16日出生。双方共有坐落于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XX花园X号楼X单元302室住宅楼一处。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被告经常酗酒、赌博、好吃懒做,酒后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多次殴打原告,并用刀进行威胁,原告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原告多次给被告悔改机会,但是被告恶习不改,还经常和别的女人居住。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立即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房屋及所有债权债务(2014年7月在城市信用社贷款26万元,房子抵押。2015年7月份没还上,又续贷一年,2016年到期)归被告所有,女儿年幼更适合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女儿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及本案诉讼费。被告吕XX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被告确实打过原告,但绝对不是像原告所说动不动就打原告。关于房产及债权债务原告说的都属实。另外还欠被告二姐吕XX76363元、欠大姐吕XX115510元,此两笔欠款被告不要求原告偿还。同意原告的起诉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与被告吕XX于2008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吕XX,于2012年4月16日出生。夫妻共同财产有坐落于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XX路X号1-3-2XX花园X幢1-3-2(建筑面积104.68平方米,所有权人登记在被告吕XX名下,共有人为原告李X)住宅楼一处。2014年8月1日,原、被告以上述房屋作抵押,共同向铁岭市银州区农村信用联社铁西分社贷款26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28日。后又延期至2016年6月20日。另外,原、被告欠被告二姐吕XX76363元、欠被告大姐吕XX115510元,此两笔欠款被告不要求原告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婚姻情况及户籍情况)、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产情况)、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的借款情况)及当事人的陈诉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李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吕XX离婚,在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婚生女吕XX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一节,由于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对于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夫妻共有的住宅楼归被告所有,及以该住宅楼作抵押的在铁岭市银州区农村信用联社铁西分社贷款26万元由被告负责偿还,经本院询问,被告表示同意,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被告欠被告二姐吕XX76363元、欠被告大姐吕XX115510元,因此两笔欠款被告不要求原告偿还,故这两笔欠款由被告负责偿还。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X与被告吕XX离婚;二、婚生女吕XX由原、被告共同监护、抚育,随原告李X一居生活,被告吕XX自2015年12月起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至吕XX独立生活为止;三、坐落于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XX路X号1-3-2XX花园X幢1-3-2(建筑面积104.68平方米)住宅楼归被告吕XX所有;四、原、被告在铁岭市银州区农村信用联社铁西分社贷款26万元由被告吕XX负责偿还;五、原、被告所欠被告二姐吕XX76363元、欠被告大姐吕XX11551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300元,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曹永光人民陪审员  焦 健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