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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臧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097号原告:臧某。被告:潘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臧某负担。审判员  韩进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