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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于爱与许兆庆、孙江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爱,许兆庆,孙江山,潘维江,许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326号申请执行人于爱。被执行人许兆庆。被执行人孙江山。被执行人潘维江。被执行人许兆波。申请执行人于爱与被执行人许兆庆、孙江山、潘维江、许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三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