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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海莉与被申请人王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保字第69号申请人张海莉被申请人王振辉申请人张海莉与被申请人王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海莉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振辉所有的货车一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李宗忱所有的房屋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海莉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王振辉所有的货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李宗忱所有的房屋。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准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穆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