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杨西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西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北外环路11号。法定代表人:位伟杰,总经理。被执行人:杨西芳。申请执行人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杨西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冰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付 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