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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杨西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西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北外环路11号。法定代表人:位伟杰,总经理。被执行人:杨西芳。申请执行人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杨西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冰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付 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