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罪犯范国亮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国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559号罪犯范国亮,男,汉族,文盲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范国亮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2)太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7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5万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范国亮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4次,余5.5分。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罚金未执行,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国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茵虹审判员 王旭辉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郑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