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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文革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鑫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革,河南省鑫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革,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鑫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宏安。委托代理人刘进峰,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文革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鑫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2014)文民三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张文革不服,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文革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河南省鑫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文革撤回上诉是对自己上诉权利的处分,河南省鑫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也是对自己起诉权利的处分,均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河南省鑫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张文革撤回上诉;二、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三、准许河南省鑫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省鑫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文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段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