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芦光明与高建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光明,高建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芦光明,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建英,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芦光明与被告高建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高建英下落不明,本案需公告送达,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通知芦光明补交诉讼费800元,并交纳公告费260元,但芦光明在规定时间内并未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芦光明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应收取1600元,原告芦光明已交纳800元,退还芦光明400元。代理审判员 兰晓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