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终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韩玉峰与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曹路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玉峰,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曹路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终字第009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玉峰。委托代理人武利,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马立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玉柱,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路广。上诉人韩玉峰、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第0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韩玉峰2013年3月27日-9月12日在省三院治疗是交通事故的后续治疗还是对在和平医院发生医疗纠纷造成损伤的治疗,是本案的主要争议。原审判决将该次住院的医疗费认定为基于钢板断裂而再行治疗所产生的,对此应根据韩玉峰的病历、病情依法认定。上诉人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称原审判决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定有误,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依法处理。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第013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靳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卢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许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