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青海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青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28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男,1985年5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被告人王青海,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德惠市。因本案,于2015年3月15日被行政拘留,于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卜凤辰,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青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滕继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青海及其辩护人卜凤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青海和被害人孙某是做木炭生意的。2015年3月15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王青海接到孙某的电话,二人在电话里因琐事对骂。被告人王青海与儿子王某1在西九道街春来烧烤店外边卸货,被害人孙某让其在那里等候。之后,被害人孙某找来张某等六人来找王青海。双方见面后又相互对骂,被害人孙某先动手打了王青海一拳,同孙某一起来的张某等人也上来打王青海,王青海的儿子王某1下车阻止,也被孙某打了一拳,被告人王青海回车内取一把水果刀将孙某右臂扎一刀,将孙某右臂扎伤。经德惠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孙某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七级伤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青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要求被告人王青海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11290.40元,提供医疗票据11枚。被告人王青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同意赔偿。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王青海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应认定为自首。二、本案起因上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三、被告人王青海确有悔罪表现,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被害人孙某给被告人王青海打电话,质问其为什么说他坏话,二人在电话里相互对骂。孙某得知王青海与儿子王某1在西九道街春来香烧烤店外面卸货,让其在那里等候。之后,孙某找来张某等六人前去找王青海。双方见面后又相互对骂,孙某打了王青海一拳,王青海的儿子王某1上来阻止,也被孙某打了一拳,同孙某一起来的张某等人也上来打王青海和王某1。双方相互发生厮打。被告人王青海回到车内取一把卡簧刀向孙某右臂扎一刀,将孙某右臂扎伤。经德惠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孙某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七级伤残。孙某受伤后,共住院9天,花医疗费33616.6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王青海的供述,2015年3月15日上午,孙某给我打电话说我说他坏话了,我俩就在电话里骂起来了,我也没在意。后来他又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九道街,他让我在那等他。我在九道街卸货没等卸完,孙某领着一帮人来了,孙某就骂我,然后他们就开始打我,我儿子过来阻止,他们就连我儿子一起打。我看我儿子挨打我就急眼了,回到我车上拿了一把刀,扎了孙某一刀,他们这些人就都跑了,我和我儿子抓住其中的一个把他打一顿就走了。2、被害人孙某的陈述,我和王青海是竞争对手,我听别人说王青海说我坏话,我就给他打电话问问咋回事,我俩就在电话里骂起来了。我问他在哪?他说在九道街春来香烧烤店外,我说你在那里等着,我过去。我给张某打电话说我跟个同行骂起来了,你和我去看看,张某就来我公司了,不一会张某的朋友又过来一个,我就叫张某跟我去找王青海,这时东子正好带两个人来我公司,问我干啥,我说去溜达,他们三个就上了我的车,张某和他朋友坐出租车在后面跟着。到了九道街春来香烧烤店外面,我把车停在王青海的车前,我们就都下车了,王青海看我过来了,就和他儿子下车了,他骂我,我也骂他了,我就奔他过去打了他一巴掌,然后他儿子上来要打我,我也打了他儿子一巴掌,他儿子还手打我,我领的这些人看我被打了,就把王青海的儿子拽到一边打。这时王青海就上他车了,我看他想拿东西,就挡车门不让他下,他就用东西扎我右胳膊一下,我一看他手里拿的是刀,我就跑了。3、证人王某1证言,2015年3月15日上午,我和我爸刚给几家烧烤店送完炭回到车里,过来一辆轿车停到我家车前面,还有一辆出租车停到我家车旁边,然后我爸就下车了,那两辆车里的人也都下来了。一个人就拽我爸衣服领子,我就下车去拽那个人的手,让他把手松开,我刚说完那些人就开始打我们,等我回过神来看到我爸把其中一个打我的人按在路上,他俩在抢一把刀,我就上去把刀抢过来,一起打那个人,后来我们就走了。4、证人张某证言,2015年3月15日上午,孙某给我打电话说一个卖炭的同行把他骂了,让我跟着过去看看,我就去了他公司。不一会我朋友赵阳就来了,之前我给他打的电话,让他跟我去吓唬人去。过来一会,孙某找的三个人也来了,我们就开车来到九道街春来香烧烤店那,卖炭的爷俩正在那卸货,老头看见我们一帮人过来就骂孙某,孙某就拽老头脖领子,打了他一拳,老头的儿子上来打孙某,我们这帮人就上去打他爷俩。老头上车取了一把刀,扎孙某右胳膊一下,我们这帮人就都吓跑了,老头又拿刀奔我来了,他爷俩把我按在地上打我,打完后他们就走了。5、证人管某证言,2015年3月15日,当时我在我家店里,我妹夫赵阳跑了进来,我想是打仗了,我看见外面一个小子被那爷俩按在地上打,当时他爷俩不知道是谁手里拿一把折叠的水果刀,刀尖朝上,我看双方我都不认识就回店里了。6、证人王某2证言,2015年3月15日上午,我当时在美圣烧烤店里看见外面挺多人,我出屋看见给我家送炭的爷俩一起把一个男的按在地上打,看到这我就回屋了。7、被告人王青海所用的刀具照片。8、德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孙某右臂肘上桡神经浅支及深支断裂手术修复后遗留肌瘫2级以及右腕关节功能丧失83.75%,已构成重伤二级,七级伤残。9、到案经过,2015年3月15日,民警通过电话联系王青海,口头传唤其立即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15年3月15日下午,王青海领着其儿子王某1来到德惠市建设派出所,经询问,王青海对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10、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青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青海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青海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在本案起因上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青海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青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二、被告人王青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6924.62元(其中:医疗费33616.62元、误工费11291.28元、护理费1116.72元、伙食补助费9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邢 欣代理审判员 鄢桂秋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