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汀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某某非法制造枪支,被告人林某某甲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林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汀刑初字第239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于2015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7月28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某甲,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15年5月27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7月28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某被控非法制造枪支、被告人林某某甲被控非法持有枪支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1日以汀检公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察员兰家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林某某在网上购得一把射钉器、一个激光小电筒后,从其哥哥林某某乙经营的摩托车修理店内找得一根钢管,并向林某某乙借用手砂轮、电焊机等工具,回家中通过切割、焊接、组装的方式,将射钉器改造成利用射钉弹底火发射弹丸的射钉器改制枪。随后,被告人林某某又购买射钉弹和钢珠等,使用该把射钉器改制枪外出打鸟,期间还多次邀被告人林某某甲共同外出打鸟。2015年5月25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甲到林某某家中向林某某借得该把射钉器改制枪后,独自携带该把射钉器改制枪至濯田镇塍背村水库打鸟,但因被林某某丙劝阻而返回,并随后将该把射钉器改制枪还给被告人林某某。2015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又携带该把射钉器改制枪��及射钉弹、钢珠,邀被告人林某某甲一起外出打鸟。被告人林某某甲驾驶摩托车(后载林某某)经过三洲镇戴坊村长岭头路段时,被长汀县公安局三洲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查扣被告人林某某携带的射钉器改制枪1把、钢珠33颗、射钉弹60发和铁线1根。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该射钉器改制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到案后,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扣在案的射钉器改制枪1把、钢珠33颗、射钉弹60发、自制铁线1根等物证(随案移送照片),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明表》等书证,证人林某某乙、林某某丙、钟某某的证言,龙岩��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查扣物品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林某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林某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甲具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的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确有悔罪意识,且所犯罪行尚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又系初犯���决定对两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林某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查扣在案的射钉器改制枪一把、钢珠三十三颗、射钉弹六十发和铁线一根,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由暂扣机关长汀县公安局依法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在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 凯人民陪审员  吴智梅人民陪审员  邱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钟复亮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