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邝仁生与被告郑小军、邓明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458号原告邝仁生,男,1959年7月。委托代理人骆辉禄,新田县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肖昌运,新田县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小军,男,1969年3月出生。被告邓明亮,男,1948年5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邝仁生与被告郑小军、邓明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邝仁生于2015年9月9日以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邝仁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仁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5元,减半收取1,147.5元,由原告邝仁生负担。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胡 骥人民陪审员 郑光喜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叶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