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1609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宋杨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1609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严观,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朝辉,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宋杨。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珠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