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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小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蔚俊召与孙亚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蔚俊召,孙亚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小字第41号原告蔚俊召,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孙亚蕊,女,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蔚俊召诉被告孙亚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蔚俊召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蔚俊召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中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培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