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小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蔚俊召与孙亚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蔚俊召,孙亚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小字第41号原告蔚俊召,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孙亚蕊,女,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蔚俊召诉被告孙亚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蔚俊召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蔚俊召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中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培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