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艳飞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飞,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19号原告李艳飞,女,1981年7月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志勇,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国庆,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负责人冯彬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闫晓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责人甄洪流,该公司总经理。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继芳,该公司员工。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方波,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艳飞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艳飞于2015年9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艳飞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艳飞负担。审判员 李巍巍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