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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余国旺、余永红与阮汉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余国旺,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余永红,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阮汉福,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国旺、余永红与被执行人阮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詹先分审判员徐如明代理审判员丁昌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黄晓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