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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17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鹏,农民。2005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7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清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2年5月15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5年6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2015年6月11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7日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鹏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鹏和邓念在黄梅县黄梅镇城区伺机实施盗窃,当日15时许,二人窜至黄梅县黄梅镇人民大道鑫源大厦七栋F单元7楼西被害人陈某的住宅,由刘鹏负责望风,邓念持开锁工具套开防盗门,防盗门被套开后,邓念潜入户内将被害人陈某放置于卧室床头柜抽屉中的1700余元现金盗走,得手后二人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刘鹏在挣扎中脱掉上身衣服逃脱,后刘鹏分得赃款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鹏在开庭审理中均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归案情况说明;业务受理单;破案经过;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刑事判决书一份;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刑事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公安人员讯问被告人时的光盘一张;被告人刘鹏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鹏在前罪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鹏的刑期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唐永学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