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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罗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2537号原告罗某,男,1966年5月4日生。被告彭某,女,1972年7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 判 长  周军华人民陪审员  严志红人民陪审员  严冬文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桂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