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大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杨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大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王x。被告杨x。原告王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军独任审判。诉讼过程中,原告王x称“原、被告已在辽宁省沈阳市居住多年,沈阳市系原、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另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经本院审查合法有效,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