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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风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风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1883号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津县县城南环路西首。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刘风桐。在审理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刘风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因案情需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刘风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账户62×××78、03×××96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福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