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万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焦留发与李振、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留发,李振,李松,焦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507号原告焦留发,男,1949年9月1日生,住滑县。被告李振,男,1987年3月17日生,住滑县。被告李松,男,1988年4月3日生,住滑村。被告焦增飞,男,1985年10月22日生,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留发诉被告李振、李松、焦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留发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原告焦留发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留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焦留发负担。审判员 赵迎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杜 力 来自: